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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P324)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解释】一般增值税的“销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货物的所有权转移;(2)必须有偿的转移。
2.视同销售货物(不同时具备“销售”的两个条件)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例:甲企业将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委托乙商场代销,乙商场将该批货物以110万元的价格对外售出,同时收取10万元手续费。代销完成后,开具代销清单,以100万元价格与甲企业结算,同时收取手续费。代销和委托代销都视同销售货物,有增值额都应缴增值税。
【解析1】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加价部分,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手续费属于营业税。
【解析2】代销和委托代销紧密相连,从经济交易顺序看,甲企业委托代销在前,乙商场代销在后;从纳税顺序上看,乙商场代销行为首先视同销售,委托方甲企业收到清单或货款后也视同销售。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解释1】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解释2】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解释3】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解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例:甲企业是刚材生产企业,将生产的钢材盖楼房,则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5),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视同销售。
3.混合销售(P325)
相关知识: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征税范围 | 销售资产 | 提供劳务 | ||||
有形资产 | 无形资产 | 动产 | 不动产 | 工、修理修配劳务 | 其他劳务 | |
一般规定 | 增值税 | 营业税 | 增值税 | 营业税 | 增值税 | 营业税 |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解释1】混合销售的认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项业务;
第二,两项业务之间有密切的“从属关系”。
【解释2】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依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2)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税务处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而非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解释1】掌握兼营业务必须和混合销售结合起来学习。二者的区别在于混合销售两项业务之间有密切的“从属关系”,而兼营业务二者之间没有“从属关系”。
【解释2】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提示:混合销售与兼营对比
兼营 | 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 |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
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 (1)以经营货物为主,合并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合并交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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