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缴纳增值税相关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7/16 16:51:51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正当时,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正保会计网校已开通2014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按章练习”模块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在论坛和全国学员进行互动,大家一起鼓励、一起进步!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混合销售行为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额。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依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①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即:成本利润率按10%计算。

  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解释1】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推理过程: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4)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l-消费税比例税率)

  【解释2】“成本”分为两种情况:①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② 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

  【解释3】组成计税价格的适用,必须在纳税人没有平均价格可以参考的前提下才能适用。

推荐栏目:中级会计师报名条件  中级会计职称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