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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合销售行为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额。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依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①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即:成本利润率按10%计算。
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解释1】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推理过程: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4)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l-消费税比例税率)
【解释2】“成本”分为两种情况:①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② 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
【解释3】组成计税价格的适用,必须在纳税人没有平均价格可以参考的前提下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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