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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7/22 11:06:0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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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十八周岁“以上(大于等于)”的公民;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小于)”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十周岁以上(大于或等于)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受欺诈、受胁迫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受胁迫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

①恢复原状;

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

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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