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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免税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7/23 15:24:29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正当时,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正保会计网校已开通2014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按章练习”模块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在论坛和全国学员进行互动,大家一起鼓励、一起进步!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免税优惠(P407)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消除境内所得的重复性征税)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消除境内所得的重复性征税)

  解释:上述第2项和第3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限制投机,鼓励投资)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包括以下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提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提示】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归纳表:

收入种类 范围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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