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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中外合资企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12/11 17:19:11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外合资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机关 时间  
审批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
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1)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减资: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3)增资: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链接】内资企业增资和减资不需要批准或核准。

  2.投资总额

  【注意】用投资总额决定注册资本的下限,也就是最多借款多少。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投资总额 ≤300万 300-420万 420-1000万 1000-1250万 1250-3000万 3000-3600万 >3600万
注册资本 ≥7/10 ≥210万 ≥1/2 ≥500万 ≥2/5 ≥1200万 ≥1/3

  (三)出资方式

  1.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

  2.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只能以外币缴付,不能以人民币交付;

  3.外国合营者一机械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4.只有中国合营者才能以场地使用权进行出资。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条件:

  1.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3.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转让程序:

  申请出资额转让→合影各方同意→董事会审查决定→报告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组织形式、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董事会

性质 最高权力机构
【链接】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人数 不得少于3人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董事长 ①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可以有副董事长。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链接】董事长产生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链接】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产生法定代表人。
任期 4
【链接】公司法中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
召集 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1次
【链接】股份公司:2次/年。
临时会议 1/3上董事提议
【链接】股份公司:(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
出席 2/3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链接】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 一般决议 按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决议
【链接】公司法董事会:有限公司按章程,股份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章程的修改;企业的中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并、分立。
【链接】公司法股东(大)会特别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职权 ①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②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③董事会特别决议中的事项;
④出资额转让事项

  (2)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清算

  1.期限: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限制类投资项目。

  2.延期: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3.解散的原因: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注意】(2)-(5)均需要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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