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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行为有效
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 行为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超越限制 | |
个人独资企业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超越投资人对其职权的限制 |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一致同意 | 行为无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先企业后个人——合伙企业对外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对外连带——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
(3)对内按份——清偿数额超过其规定的亏损承担比例,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两不得:
(1)债权人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合伙企业债务;
(2)债权人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两可以:
(1)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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