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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5.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7 16:18:24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日益紧张,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链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出资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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