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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25 10:55:40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程序、记载的内容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与此无关(如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签章方式:

自然人签章 签名或盖章(即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
单位签章 单位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1)银行签章(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公章或票据专用章
(2)其他单位签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注意】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预留银行签章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不影响前手签章的效力,后手的签章即使符合规定,也没有票据权利)。

  (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 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3)其余要求: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二、票据行为的代理

  1.概念: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字样)

  2.责任: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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