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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质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26 10:00:53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质 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动产质押

  1.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生效: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间接占有时的质押: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3.流质条款无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财产确定: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交付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基金份额、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应收账款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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