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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26 09:32:17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保证合同——要式合同

  (1)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3)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

  2.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定义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有先后顺序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先诉抗辩权 (1)含义: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财产强制执行前,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界定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行使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3.共同保证——保证人为多个

  (1)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2)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或仅有各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

  4.共同担保——人保、物保并存: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责任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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