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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6 14:45:27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

  1.程序:

  (1)债权让与生效:债权让与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2)对债务人生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包括:

  ①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②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

  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效力:

  (1)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2)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合同义务转移

  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1.程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效力: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D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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