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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承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31 10:48:22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上述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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