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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格式条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31 10:43:15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订立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了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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