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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的变更(5.6)

来源: 中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6 11:19:27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日益紧张,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的变更:

  (1)重大事项变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变更名称;②变更注册资本;③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④调整业务范围;⑤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⑥修改章程。

  【补充】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合并和分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的接管:

条件 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
决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后果★ 一不变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一变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期限 接管期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2年。
终止 (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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