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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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