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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
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项目的内容: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还包括收益)。
(2)处理:经常项目可兑换,但需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外汇收入 |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意愿结汇制) |
外汇支出 |
凭有效单据以自有外汇支出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无须批准) |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资本项目的内容: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制度:
跨境投资 |
无论境内到境外投资,还是境外到境内投资,均须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
外债管理 |
借用外债应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
对外担保 |
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批准且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除外。 |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
(3)处理:
外汇收入 |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
外汇支出 |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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