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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付款(07.0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03 15:31:14 字体:

汇票的付款

  提示付款期:

商业汇票

远期票据

到期日起10日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

  (1)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可不为付款提示:

  ①付款人拒绝承兑,无须再为提示;

  ②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救济;

  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

  ④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持票人无法提示。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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