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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
1.短期薪酬的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一般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一线工人薪酬)
制造费用(生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费用(行政人员薪酬)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薪酬)
研发支出(从事研发人员的薪酬)
在建工程(从事工程建设人员的薪酬)
贷:应付职工薪酬
(3)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4)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①如果合同规定职工在取得住房等商品或服务后至少应提供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将出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其成本间的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在合同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②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职工在取得住房等商品或服务后至少应提供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将出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其成本间的差额,作为对职工过去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直接计入向职工出售商品或服务当期的损益。
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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