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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中有关代位权的内容几乎每年试题都有,在客观题与主观题中均可考查,注意哪些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以及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下面帮大家回顾一下需要掌握的内容。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记忆口诀】专属于债务人人身的债权:三养(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三金(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寿、人身;安置、酬金(劳动报酬)。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已经不多了,你准备好了吗?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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