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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三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0/28 13:58:28 字体:

2015《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四)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五)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额的转让

  (六)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七)掌握外资企北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八)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九)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十)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合营〔合作、经营)期限、解散(终止)和清算

  (十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十二)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十三)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5.注销登记。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人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2)退伙的效果。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②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二、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权利。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有限合伙企业人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确定清算人。

  2.清算人职责。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财产清偿顺序。

  5.注销登记。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四、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合伙企业清算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有关规定

  1.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①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②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③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④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2.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企业的期限。

  2.合营企业的解散。

  3.合营企业的清算。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4)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1.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2.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合作者先行冋收投资的方式。

  (2)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作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2.合作企业的解散。

  3.合作企业的清算。

  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2.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

  (四)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2.外资企业的终止。

  3.外资企业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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