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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财产 (1.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19 14:14:05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一、押财产范围

  1.可以抵押:——不动产和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2.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

  【注意】例外的两种情况:

  ①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先抵押可查封,先查封不可抵

  二、抵押权的设定

  1.要求:★

    范围 抵押权生效 未登记的后果
登记生效(不动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登记对抗(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
◆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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