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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1.2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0 08:33:20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法律行为的分类

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为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法律之间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当事如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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