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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2 10:25:45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1.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监、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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