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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合同(1.2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2 10:30:07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但是要排除“表见代理”);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之外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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