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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权的行使(1.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5 13:32:54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代理权的行使

  (一)滥用代理权

  1.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自己代理);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滥用代理权后果和责任承担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2)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VS代理权滥用情形

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下列情况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3)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

  解释: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③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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