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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共同诉讼(1.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8 10:25:12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类的,因而合并审理的诉讼。

要共同诉讼1)定义: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
2)效力:其中1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示例1】甲砸坏了乙丙共有的房屋的墙,乙丙为共同原告(即必要共同诉讼人)对甲提起诉讼。
【示例2】甲乙合谋打伤了丙,丙起诉时可以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即必要共同诉讼人),要求赔偿医药费1万元。甲表示认可诉讼请求,乙若承认对乙也有效力,若不承认,对乙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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