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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1.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8 10:25:12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1.宏观调控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记忆提示】对应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1.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横向对策权

  例如:双11电商大战

  2.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纵向对策权

  例如: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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