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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02.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2/02 11:21:24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需几方面的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
 

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等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法律行为
 

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
 

非要式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按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2.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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