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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权转让强制转让(02.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2/29 09:10:41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股权转让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注意】股权转让程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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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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