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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3.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11 08:19:04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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