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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11 15:07:57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1)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3)恶意促使条件成就,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4)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②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③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事实

  ④是合法的事实

  ⑤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例:某公民死亡之日)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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