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1)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3)恶意促使条件成就,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4)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②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③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事实
④是合法的事实
⑤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例:某公民死亡之日)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为方便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持续更新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同时为考生开设了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移动班不同辅导班次,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另外,为配合网校辅导课程特推出2016中级会计职称梦想成真辅导书,现在订购,限时尊享7折优惠并且购书送价值1500元大礼包(详情>>)!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彬彬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