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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的概念基本原则(04.1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15 14:06:59 字体: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仲裁的概念、基本原则

  解决经济经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有权机关进行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仲裁、诉讼。

  (一)仲裁的概念

  1.仲裁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2.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地应用,与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相比,更为灵活便利。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3)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撤回后,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再行申请仲裁;已经做出裁决书的不行)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1)是民间组织,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

  (2)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4.一裁终局原则

  (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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