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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2/30 13:53:52 字体:

马上就要过元旦了,小编在此代表正保会计网校预祝大家元旦快乐!但是大家玩耍的同时,别忘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六章的知识点“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依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判断题】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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