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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的出资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8/26 14:09:00 字体: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12年简答

股东的出资期限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收资本)。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解释1】只要“全体股东相加”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可,不要求每一个股东都达到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

【解释2】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和3万元”的规定。

【解释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解释2】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解释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1/2)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解释】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相关链接1】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而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规定的是()。(2010年)

A.甲公司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300万元

B.乙公司由一名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拟全部向特定对象募集

C.丙公司的全部5名发起人均为外国人,其中3人长期定居北京

D.丁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分期缴纳,拟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答案】C

【解析】(1)选项A: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2)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3)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4)选项D: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分期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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