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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格式条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9/02 11:07:50 字体: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08年、2012年多选,2010年判断

格式条款

【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的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相关链接】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判断题】在一份保险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还是采用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2010年)

【答案】√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2012年)

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格式条款

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2)选项B: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3)选项C: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时无效;(4)选项D: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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