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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学习:公司设立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4/16 09:50:44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1)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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