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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诉讼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5/19 11:25:43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2.级别管辖

3.协议管辖

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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