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6/11 16:47:53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行为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超越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超越投资人对其职权的限制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一致同意

行为无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

  (2)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外连带):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

  (3)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对内按份):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亏损四步走原则)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推荐阅读:中级会计实务教材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