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11/13 14:24:19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 )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种类:1.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指定代理。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

  1.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情形——有代理权,不好好用

  (1)自己代理: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后果: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2)代理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点击查看原帖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