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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11/25 13:42:13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在经济法领域,有些主体可以行使法定的职权,履行法定的职责(不得放弃,针对调控和规制主体);有些主体则享有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可以放弃,针对受控和受制主体)。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制权的分配

  (1)调控权or规制权: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如商务部)

  (2)立法权or执法权:

  立法权:执法权

  分享模式: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针对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如央行调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只能接受。

  2.依法竞争(包括经营者之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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