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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喵喵怪 2019/12/18 15:32:53 字体:

▶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一)诉讼时效特点

   1、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丧失胜诉权。

(1)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2)“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丧失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2、法定性和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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