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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要约VS要约邀请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喵喵怪 2020/02/06 12:22:29 字体:

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当你备考中级会计职称懊恼的时候,跌倒的时候,一定不要轻言放弃,正保会计网校与你一起负重前行!先来学习一下网校精心整理的《经济法》知识点吧!

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要约VS要约邀请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例:悬赏广告,要约人特定,受要约人非特定。

(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

解释: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撤回、撤销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例:A向B发出信函,如果信函为4月1日发出,4月3日到达B。如果A想撤回要约,则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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