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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1.【课外阅读】一般条件:
(1)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组织机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2.具体条件:
(1)配股
条件 | 数额 |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
承诺认购 | 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 |
方式 | 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 |
发行失败 | 情形 | ①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 ②代销期满,原股东认购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 |
处理 | 发行人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认购的股东 |
(2)增发
经营业绩 |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
财务性投资 |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对前期募集资金用途的限制 |
发行价格 |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发行价格≥min{前20日均价,前1日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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