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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特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喵喵怪 2020/03/26 17:20:00 字体:

耕耘者最信得过自己的汗水,每一滴都孕育着一颗希望的种子。正保会计网校已经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紧行动起来,为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交一份满意的答卷吧!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其所表示的权利不可分割。 

【思考1】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思考2】能够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包括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书人,能够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了票据记载的收款人以及最后的被背书人外,还包括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

2.票据是“文义证券” 

【思考1】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思考2】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思考】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或有效证件。 

4.票据是“设权证券”

5.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思考】提单是否为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6.票据是“要式证券” 

【思考】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7.票据是“流通证券” 

【思考】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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