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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1.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单来证明其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保险单中一般印有保险条款,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保险单就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2.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
3.暂保单。暂保单是在保险单发出以前由保险人出具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
暂保单不同于保险单,在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暂保单的有效期限较短,可由保险人具体规定,一般15日至30日不等。
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4.投保单。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保险单的不清或遗漏。
投保人在其填写的投保单中如有告知不实,又不声明修正的,投保单就会成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5.其他书面形式。除上述四种形式外,当事人可约定采用其他的书面形式。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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