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规定,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增值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而持有的房地产。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企业需要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如果企业决定处置投资性房地产,需要按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计入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然而,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持续下跌,达到了减值测试的条件,那么企业需要根据准则的规定,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测试的条件包括:(1)是否存在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下跌;(2)资产的公允价值下跌的原因与资产特有的风险有关;(3)资产的公允价值下跌的幅度可以可靠地计量。
因此,根据准则的规定,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一般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持续下跌,达到减值测试的条件,需要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