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存货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需要经过审计机构的确认。
根据该准则的规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是因为存货的实际可变现净值恢复到原来跌价准备形成的原因,而不是因为市场价格的波动或者其他非经济原因;
2. 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应当能够可靠地计量,并且能够与存货的跌价准备形成时的计量方式相一致;
3. 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货的实际可变现净值已经恢复到原来跌价准备形成的原因。
由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需要符合以上条件,并且涉及到会计处理的重要事项,所以一般需要经过审计机构的确认。审计机构会对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进行审计程序,并出具审计报告,以确保转回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这样可以增加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