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合伙事务中,合伙人的责任是有限制的。根据普通合伙法的规定,合伙人的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种形式。
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是有限制的。他们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或者承诺出资额。有限责任合伙人通常不参与事务的管理,只享有其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并且在合伙企业遇到债务问题时,他们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不必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债务。
无限责任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制的。他们不仅有权参与事务的管理,还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无限责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遇到债务问题时,除了要承担其出资额之外,还要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制的,即使他们在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上没有过错或者没有参与管理,也要承担全部债务。这是普通合伙事务的特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