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租赁》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开始后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量租赁资产的初始计量: 1. 如果租赁合同明确规定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承租人应当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 2.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承租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量租赁资产的初始计量: a. 如果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以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 b. 如果承租人无法合理确定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以租赁资产的初始直接成本作为初始计量。 3. 租赁资产的初始直接成本包括: a. 在租赁开始前,与租赁资产有关的直接支出,如安装、调试等费用; b. 在租赁开始后,与租赁资产有关的直接支出,如改造、重大维修等费用; c. 在租赁开始后,与租赁资产有关的预付租金或租赁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