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的减值损失计量是一个重要的会计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商誉的减值损失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计量:
1. 首先,应当对商誉所属的支付单位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是通过比较商誉所属支付单位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2. 可收回金额是指商誉所属支付单位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可以通过使用合理的财务模型来估计。在估计可收回金额时,应当考虑到商誉所属支付单位的未来现金流量、风险以及折现率等因素。
3. 如果商誉所属支付单位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在减值测试中,应当将商誉所属支付单位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如果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则存在减值迹象。
4. 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商誉的减值损失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计量:
a. 首先,计算商誉的减值损失金额,即商誉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收回金额。
b. 确定商誉的减值损失后,应当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商誉所属支付单位已经确认了商誉的减值损失,则应当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商誉所属支付单位还没有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则应当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商誉的减值损失计入商誉减值准备。
总之,商誉的减值损失计量需要进行减值测试,根据支付单位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比较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根据减值损失的金额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或商誉减值准备。